地下水管理条例今天起施行图文解读
地下水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年,全国地下水资源量.5亿立方米,其中,与地表水不重复的地下水资源量为.2亿立方米。地下水具有重要的资源属性和生态功能,是重要水资源战略储备,对于保障我国城乡供水、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维系良好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地下水管理条例》其聚焦地下水超采、污染突出等问题,明确规定划定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编制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推动实施地下水超采治理;规定了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严格地下水污染管控的措施;对超采、污染地下水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地下水管理条例》
包含了哪些具体内容
这就带你一图读懂~
《地下水管理条例》解读
年10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号国务院令,公布《地下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做出了一系列理念创新和制度安排,对于强化我国地下水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可谓亮点纷呈。
紧密结合地下水所具备的水环境、水资源、地质资源等多重属性,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实施“齐抓共管”。
《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地下水管理权限分散在不同的部门,主要涉及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3个部门。按照年国务院部门“三定”方案,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水行政部门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自然资源部门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为齐抓共管地下水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紧贴地下水污染隐蔽性、复杂性和难修复性等多重特征,抓住重点污染源,实施“预防为主”。
《条例》用相当大的篇幅对地下水“污染防治”进行了专章规定(第四章“污染防治”的第39-45条)。众所周知,地下水在水资源管理、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如同地表水污染防治已有几十年较为扎实的工作基础,在认知水平、管理技术、装备能力等方面也相对成熟。但是,地下水污染防治方面的基础相对滞后(发达国家亦如此)。可以说,目前我国地下水管理的难点在于污染防治。同时,《条例》秉承“以防为主”的核心理念,提出重点污染源(工矿场地、加油站、固废危废处置场所)的防渗与监测,农业灌溉水质,多层含水层开采污染防控,地下建设活动及工程设施对地下水污染防控,人工回灌污染防控等要求。《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巩固了“预防为主”思路,为地下水污染源头管控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紧盯地下水所具有的饮用水水源等重要功能,明确敏感源保护,实施“扭住双源”。
《条例》第五十条明确指出要“划定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并公布名录,定期组织开展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第五十一条规定“禁止在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有资料表明,我国北方地区饮用水水源约有65%来自地下水。因此,地下水保护对于我国饮用水安全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泉域保护范围以及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这些条款所规定的对饮用水、泉域等敏感源的保护,连同“亮点二”所述的工矿场地、加油站、固废危废处置场所等“重点污染源”的规定,为“扭住双源”科学施治的技术思路,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直面地下水保护工作起步晚、底子薄、基础差现实,明确规定开展调查与规划编制,实施“顶层设计”。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要“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工作。调查评价成果是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以及管理地下水的重要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安全的,制定防治污染的方案时,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条例》的出台明确了“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地下水污染防治方案”的法律地位。
紧靠水中有土、土中有水的地下水资源赋存形态特征,系统施治,实施“水土共治”。
《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时,应当包括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的内容;列入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建设用地地块,采取的风险管控措施中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对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以及列入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建设用地地块,修复方案中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这些规定充分尊重“水土一体”事实。《条例》的出台,为水土统筹、系统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针对地下水污染防治紧迫性、战略性强特点,总结实践经验,实施“制度创新”。
《条例》在借鉴国外经验和尊重地方实践的基础上,在地下水污染防治方面创新做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一是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制度(第十条);二是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制度(第三十九条);三是确定并公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度(第四十一条);四是建立统一的国家地下水监测站网制度(第四十六条);五是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第五十条)等等。这些制度的实施,必将为依法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提供重要保障。
此外,随着地下水环境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必将面临新形势新问题,需要在后续法律法规中予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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