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请收藏青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的要



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是国家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与保护而设定的重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青海省地处“三江之源”、“中华水塔”,每年向下游输送近亿立方米的源头活水,惠及下游20个省区和5个澜湄流域国家,是我国乃至东南亚的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但由于受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影响,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干旱缺水始终是青海的基本水情,水资源总体呈现出“不均、不易、不高”的特点。

为了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各项工作,着力破解干旱缺水、水体污染、水生态环境脆弱等水资源瓶颈制约,确保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和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青海省政府不断完善节水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先后颁布了《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青海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青海省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1.取水许可制度

《青海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在本省境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2.取水许可证

编制水资源报告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严格规划水资源论证,各地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各类产业园区布局和重大项目建设的布局,都要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资源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律不得批准;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擅自开工建设的,以及建设项目投产前,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取用水过程实施监测的一律责令停止。

3.取水许可审批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4.水资源费征收

征收部门

水资源费由取水许可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并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

征收标准

(一)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的水资源费:西宁市、格尔木市按地表水0.06元/立方米、地下水0.12元/立方米执行;青南地区按地表水0.02元/立方米、地下水0.04元/立方米执行;其他地区按地表水0.04元/立方米、地下水0.08元/立方米执行。考虑到西宁地区关闭自备水源需要有一个过程,故居民生活用水的水资源费三年内暂按地表水征收标准执行。

(二)第(二)项免征涉及农牧民生活用水及农牧业灌溉用水的水资源费。

(三)征收水资源费时,对耗水量较多的重大项目给予适当优惠。

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应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征收水资源费:

超过批准取水量30%以下的,对其超取部分水量加价1倍征收;

超过批准取水量30%至50%的,对其超取部分水量加价2倍征收;

超过批准取水量50%以上的,对其超取部分水量加价3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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