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白皮书全文发布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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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展示司法鉴定服务环境损害公益诉讼、建设生态美丽中国的独特优势和积极作用,在第50个“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现将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组织编写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白皮书》和10个指导案例予以发布。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白皮书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环境科学的技术或者专门知识,采用监测、检测、现场勘察、实验模拟或者综合分析等技术方法,对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确定污染物的性质;确定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性质、范围和程度;评定因果关系;评定污染治理与运行成本以及防止损害扩大、修复生态环境的措施或方案等。

近年来,全国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建设和管理,努力推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发展,有效满足了环境资源诉讼和环境行政执法等鉴定需求,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中国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统一登记制度全面确立

(一)依法商“两高”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国家对其实行登记管理。为满足诉讼活动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迫切需求,自年以来,司法部按照《决定》规定的商“两高”程序,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多次沟通协调,最终一致同意将环境损害作为新的鉴定事项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决定》颁布10年来第一个经过商“两高”程序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二)实行统一登记管理

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发通〔〕号),自此,国家对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决定》规定,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等工作。在诉讼中,对环境损害有关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名册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三)明确基本管理框架

相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三大类”司法鉴定管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涉及面广、技术难度大、鉴定过程复杂,为切实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确立之初,更加注重依法、合作、专业、规范、统一、务实,力求破解近年来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年12月,司法部和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密切配合,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号),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和规范管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作出明确规定,以高资质、高水平为导向,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设置发展规划、环境损害鉴定事项范围、审核登记程序、监督管理工作等建立基本框架、作出总体设计、明确工作路径,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准入登记工作严格依法

(一)加快准入登记步伐

为满足环境资源诉讼、环境行政执法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等鉴定需求,年9月,司法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准入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要科学统筹本省份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业草原等不同部门及高等院校、社会机构等科研力量,加快准入一批诉讼急需、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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