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解读坚持稳中求进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指标评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评分细则》)。《评分细则》是新时期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长江保护法有关规定的重要文件。文件明确—年在长江流域17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水生态考核试点。试点期间,将根据每年的水生态监测数据,开展评价考核试算,并结合试点经验进行完善,确保考核结果能真正体现各地保护和修复成效,与人民群众客观感受保持一致,为年在长江流域正式开展水生态考核奠定坚实基础。
一、充分认识建立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机制的重要意义
在长江流域开展水生态考核试点,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审时度势,为补齐生态保护短板作出的重大工作部署,对推动沿江省份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要意义。探索建立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机制是加快补齐水生态保护短板、建设美丽中国的迫切需要。过去10年,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沿江省份大力推进生态环境整治,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进入“十四五”,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年地表水优良水质断面比例为98.1%,较年上升15.8个百分点,无劣Ⅴ类水质断面,长江干流连续三年全线达到Ⅱ类水质。但水生态环境保护不平衡、不协调问题仍旧突出,部分河湖水生态系统严重失衡,蓝藻水华频发,生物多样性显著下降;不少地方汛期污染严重,黑臭水体问题依然存在。这些短板不补上去,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将难以全面实现。为此,《评分细则》聚焦长江流域突出短板,坚持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统筹,构建了以水生态系统健康为核心,以水生境保护、水环境保护、水资源保障为支撑的考核指标体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科学性、引导性和可行性。力争通过三年试点的积累与完善,让新制度落地生根,确保试点成果在推动构建“三水统筹”治理新格局中发挥积极作用、奠定良好基础。探索建立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机制是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推动构建水生态保护工作体系的重要举措。长江保护法是推动长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法律保障。长江保护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这为开展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我国水生态保护工作基础还十分薄弱,尤其在指标体系、技术方法、实现路径等方面亟需积极探索。建立一套科学的水生态考评制度是体现目标导向的有效措施,对于构建水生态保护工作体系具有有力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评分细则》率先在长江流域将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或社会转载请注明:http://www.hmuac.com/xgyzz/156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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