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费征收有关规定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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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年5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根据年12月21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的决定》修正,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河流、湖泊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谁发放取水许可证,谁征收水资源费”的原则,实行分级征收。
第四条农村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少量取水,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征的其他情形,免征水资源费。
第五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核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缺水地区的水资源费标准高于丰水地区的水资源费标准;
(二)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高于地表水水资源费标准,超采区水资源费标准高于非超采区水资源费标准;
(三)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源的水资源费标准高于公共供水水源的水资源费标准。
第七条水资源费实行计量收费。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点安装符合标准的量水设施。水资源费列入生产成本。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定额标准核定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核定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
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超计划取用水的,其超额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超计划20%以内的,按征收标准的2倍收取水资源费,超计划20—50%的,按征收标准的3倍收取水资源费;超计划50%以上的,按征收标准的5倍收取水资源费。
第九条取水单位和个人按月或者按季度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灌溉用水的水资源费每半年或者1年缴纳一次。
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征收水资源费,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征收的水资源费上交财政。水资源费的收缴、使用办法,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水资源费的主要使用范围:
(一)水资源的调查、评价、规划、监测;
(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
(三)综合节水措施推广以及地下水补源回灌;
(四)水资源管理经费;
(五)奖励在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和科研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水资源费作为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不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征收水资源费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发改农价〔〕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水利局:
为促进我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9号)的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新党发〔〕2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号)的要求,经自治区党委财经领导小组年第四次会议和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主要分为城市(镇)公共自来水、非农业用水、农业灌溉、石油天然气开采取用水以及农村生活、养殖、公共事业取用水五类,并对各类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做如下调整:
1.城市(镇)公共自来水水资源费标准Ⅰ区和Ⅱ区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分别为0.12元/立方米和0.09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分别为0.06元/立方米和0.05元/立方米。
2.非农业用水水资源费标准
(1)城市(镇)生活、绿化和公用事业等自备水源标准按城市(镇)公共自来水水资源费的2倍核定。
(2)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自备水源,Ⅰ区和Ⅱ区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分别为1.20元/立方米和1.00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按地下水的50%核定。
(3)洗车、生产矿泉水、纯净水、酒类、饮料等行业自备水源地标准按城市(镇)范围内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自备水源的4倍核定;高尔夫球场、高档洗浴等行业自备水源标准按城市(镇)范围内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自备水源的8倍核定。
(4)水利工程非农业供水,Ⅰ区和Ⅱ区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分别为0.5元/立方米和0.4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按地下水的50%核定。
3.石油天然气开采水资源费全疆采用统一标准,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为3.6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按地下水标准的50%核定。
其他类别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具体详见附件。
二、根据现行规定,由水利工程供水的,其水价中应当包含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由供水管理单位缴纳;自备水源的水资源费由取用水单位直接缴纳;对非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农民30年承包土地灌溉直接取用地下水的,限额以内用水免征水资源费,限额以外用水或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的征收水资源费;对非30年承包土地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全面征收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农业生产用水的,暂免征收水资源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直流冷却用水,电站单独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三、各地要结合水价水权综合改革工作,在核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时,应将水资源费按照新的标准尽快核进供水价格中。
四、新的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仍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政府令第号)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非税〔〕3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各地发展改革、财政、水利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的实施工作,严格按照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结合自治区正在实施的土地管理改革,落实好“三条红线”政策,确保水资源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科学评估水资源费调整效果,确保我区支柱产业不因水资源费调整导致竞争力下降。积极加强宣传引导,确保各地农民特别是南疆地区农民的正常用水利益不受大的影响,把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对社会的影响降到最低。随时监测,掌握动态变化,出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反馈。
本通知自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表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利厅年8月29日
附件:
年兵团第八师市供水指标的通知
附件1
附件2
来源:一三六团零距离,图文编辑:天山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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